案例概述
当事人被指控在服兵役期间教唆下属诬陷他人,并在此过程中通过制作和实施虚假公务行为诽谤受害人。
一审被判入狱一年,但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,表现出了悔意,并努力向受害人赔礼道歉。
他来找我们是为了探讨上诉减刑的可能性。
案例问题
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能否在上诉时承认自己是一名无辜的教师,并根据《刑法》第 157 条和第 153 条要求减轻处罚。
河流上的潮汐力
1. 法律方法和强调供词的有效性
辩护律师极力辩称,《刑法》第 157 和 153 条规定的 "审前供认 "构成必要的从轻处罚情节。他援引了最高法院的判例和类似案件,令人信服地解释了其委托人的上诉供词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条件。
2. 与受害人友好和解
辩护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受害人支付和解金,并真诚道歉,同时明确表示受害人不希望受到惩罚,这被用作有利于量刑的减刑因素。
3 辩护材料的准备
辩护律师强调当事人是初犯,自案发后他一直有悔改之意并与社会保持联系,而且不太可能再犯。 辩护律师还极力主张缓刑,并特别指出当事人正在照顾受抚养人。
4 上诉策略
在分析了一审的不利判决后,我们在上诉时提出了有利的论据,强调了当事人的悔过态度和与受害人和解等积极因素。
成果
上诉后,原审判处的一年监禁被推翻、 减刑为 1 年监禁和 2 年缓刑改为缓刑两年。
当事人避免了牢狱之灾,得以继续服兵役,并有机会重返家庭和社会。
案例成果材料